美商UNITED BIOMEDICAL, INC.
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聲明書
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聲明書
關於不法人士假冒美商UBI、美商UBI TW Holdings、英屬開曼群島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於近日再次透過特定媒體發布之聯合聲明函(二)(下稱聯合聲明函(二)),該聯合聲明函(二)實屬未經前開各公司授權所發佈,內容皆屬造謠且惡意抹黑本人之不實內容,嚴重侵害前開各該公司聲譽及本人名譽,更已涉嫌重大刑事責任。為正視聽,本人謹再次澄清如下,並必將追究違法亂紀者之民刑事責任,決不寬貸!
一、本人迄今仍為美商UBI持股過半之最大股東,本人更未出席不法人士聯合聲明函所稱2023年1月2日美商UBI股東會,彰彰可證該等不法人士稱該UBI股東會有62.7%之股東出席率云云,顯屬不實妄言:
(一)本人迄今仍為美商UBI最大且持股過半(即50.24%)之股東,此有相關交易文件及美國律師意見可證。本人就此事實更已提供相關事證且多次對外聲明,然而該等不法人士迄今仍刻意無視亦不敢面對,僅一再無據指控、抹黑本人,更一再假藉遭該等不法人士控制之美商UBI公司名義,對外否認本人為美商UBI之最大股東云云。本人為捍衛合法權益及闢謠,實已於美國法院就美商UBI股權爭議對該等不法人士提起民事訴訟,刻正由美國法院審理中。詎料,該等不法人士非但刻意消極面對美國訴訟案,更連美國法院數次所定期限都不予遵守,該等不法人士一再迴避司法審查程序,選擇隱身幕後濫發黑函,不法人士所為實已嚴重影響前開公司經營,更是浪費社會資源。本人呼籲各界請無視該不法人士所發出之任何聲明,本人堅信司法判決終將掃除這些虛妄不實言論,且將違法亂紀者繩之以法。
(二)況且,聯合聲明函所謂2023年1月2日美商UBI股東會,召集程序根本不合法;本人更未曾出席聯合聲明函所謂2023年1月2日美商UBI股東會,該函卻稱有62.7%股東出席率云云,實與事實相悖。本人為美商UBI持股過半(即50.24%)之股東,既未出席前揭股東會,縱不法人士不諳法律,也應該知道50.24%持股之大股東未出席,該次違法召集之股東會出席人數絕對不可能過半,該次股東會出席人數既未過半,已可證該次股東會召集程序有嚴重瑕疵,所作股東會決議自不生效力。本人對此並已於2022年12月30日委請美國律師函告胡○○(○ ○ Hu)等不法人士,嚴正告知其等於2023年1月2日召開之美商UBI公司董事會及2023年1月6日召集之美商UBI股東會,實已違反美商UBI公司章程及美國當地法令,該等違法召集之董事會及股東會所作任何決議皆屬無效。該等不法人士明知該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因違法而無效,迄今仍持續對外散布不實言論,意圖混淆社會公斷,該等違法亂紀之行為,實已觸犯我國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對此,關於聯合聲明函稱美商UBI決議指派胡○○(○ ○Hu)為美商UBI TW Holdings之經理人,進而由美商UBI TW Holdings改派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生技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云云,如上所述,因違反美商UBI公司章程及美國當地法令,皆顯無效。實則,前開所謂美商UBI TW Holdings改派聯亞生技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乙節,該改派登記實已遭經濟部商業司駁回在案,本人現仍為聯亞生技公司合法登記之董事長,不容他人恣意否認。另此等不法人士前次聯合聲明函及本次聯合聲明函(二)之主張,均已嚴重侵害聯亞生技公司之治理及商譽,更已涉犯刑法第313條第2項加重散布流言罪等刑事責任。無論不法人士再發多少次聲明,於法均無法亦不可能代表任何公司。本人將協同上開聯亞生技等公司委由律師尋求必要之法律救濟,嚴懲該等不法行為。
(三)對此,關於聯合聲明函稱美商UBI決議指派胡○○(○ ○Hu)為美商UBI TW Holdings之經理人,進而由美商UBI TW Holdings改派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亞生技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云云,如上所述,因違反美商UBI公司章程及美國當地法令,皆顯無效。實則,前開所謂美商UBI TW Holdings改派聯亞生技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乙節,該改派登記實已遭經濟部商業司駁回在案,本人現仍為聯亞生技公司合法登記之董事長,不容他人恣意否認。另此等不法人士前次聯合聲明函及本次聯合聲明函(二)之主張,均已嚴重侵害聯亞生技公司之治理及商譽,更已涉犯刑法第313條第2項加重散布流言罪等刑事責任。無論不法人士再發多少次聲明,於法均無法亦不可能代表任何公司。本人將協同上開聯亞生技等公司委由律師尋求必要之法律救濟,嚴懲該等不法行為。
二、聯亞生技公司董事長迄今均登記為本人,聯亞生技公司更從未有董事長缺額或不能行使職權等情事,自無林○○自去年即多次自封所謂代理董事長之事實存在。何況林○○女士因諸多違法違規之行為,早已被解除聯亞集團之一切職務。如今林○○女士對聯亞集團而言只不過是無關的第三者,根本非聯亞生技公司之董事,自無擔任代理董事長之可能:
(一)聯合聲明函稱林○○為聯亞生技公司代理董事長,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審查中云云,但聯亞生技公司之董事長始終為本人,且從未有董事長缺額或不能行使職權等情事,自無所謂代理董事長存在,何況林○○女士因諸多違法違規之行為,早已遭解除聯亞集團之一切職務,根本非聯亞生技公司之董事,自無擔任代理董事長之可能。尤其,林○○女士前以聯亞生技公司法人股東改派董事為由,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補選董事(董事長)」變更登記等案,已於111年12月19日起全數遭駁回在案,更可證林○○女士等不法人士所提出之變更登記申請,皆屬依法無據之行為。迺該等不法人士明知前該經濟部商業司駁回決定,迄今仍藉由聯合聲明函(二)不實聲稱林○○女士為聯亞生技公司代理董事長,顯屬昧於事實之謬論。
(二)此外,林○○女士前曾以不法手段誆騙聯亞生技公司員工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並持該印鑑擅自申請變更公司董事登記資料等節,因已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盜用印文等罪,聯亞生技公司業已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在案。奈何林○○女士於遭聯亞集團解除職務後,仍不願正視其違法亂紀之行為,至今非但推諉卸責、不知悔改,竟變本加厲持續惡意抹黑,顯然林○○女士若非透過公權力之刑罰制裁,就無法認清其持續違法亂紀之事實。故本人已洽聯亞生技公司,持續蒐集證據,並繼續追訴林○○女士所涉犯法律責任。
(二)此外,林○○女士前曾以不法手段誆騙聯亞生技公司員工交付公司登記印鑑,並持該印鑑擅自申請變更公司董事登記資料等節,因已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盜用印文等罪,聯亞生技公司業已對其提出民、刑事訴訟在案。奈何林○○女士於遭聯亞集團解除職務後,仍不願正視其違法亂紀之行為,至今非但推諉卸責、不知悔改,竟變本加厲持續惡意抹黑,顯然林○○女士若非透過公權力之刑罰制裁,就無法認清其持續違法亂紀之事實。故本人已洽聯亞生技公司,持續蒐集證據,並繼續追訴林○○女士所涉犯法律責任。
三、聯亞生技公司為英屬開曼群島商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開曼聯生藥公司)最大股東,依開曼聯生藥公司章程規定行使大股東召集臨時股東會之權利,一切合規。且崔○○先生、林○○女士等人於開曼聯生藥公司及臺灣聯生藥公司所擔任之職務,皆已在該合法召開之臨時股東會遭解任,不容崔○○先生、林○○女士等人再假借開曼聯生藥公司及臺灣聯生藥公司等公司名義對外為不實陳述:
(一)聯亞生技公司轉投資開曼聯生藥公司【即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聯生藥公司)近96%上層控股公司】且持有該公司39.8%股權,為開曼聯生藥公司最大股東。因開曼聯生藥公司遭林○○女士、崔○○先生等不法人士違法把持,聯亞生技公司先前多次以股東身分要求開曼聯生藥公司董事會召開開曼聯生藥公司股東會重新改選董事,皆遭刻意無視。聯亞生技公司為合法行使開曼聯生藥公司股東權,爰遵循開曼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按開曼聯生藥公司章程第19.6條及當地法令,於2022年12月9日,以大股東身分合法召開開曼聯生藥公司之股東臨時會,並於前揭股東會中,合法解任林○○女士、崔○○先生之董事職務,並改選含本人在內之開曼聯生藥公司董事。
(二)同日,開曼聯生藥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本人為開曼聯生藥公司之董事長及執行長,同時解任林○○女士、崔○○先生於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職務,並改派法人代表人董事,本人仍經選任為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長。
(三)實則,本人始終為台灣聯生藥公司合法登記之董事長。林○○女士、崔○○先生等不法人士,前雖多次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然亦遭駁回在案。從而,林○○女士、崔○○先生實已非台灣聯生藥公司或開曼聯生藥公司之董事,且與前開二公司間不具任何關係。無奈,林○○女士、崔○○先生明知前開情事,迄今仍冒用各該公司名義一再對外發布或散布不實聲明,本人實與台灣聯生藥公司、開曼聯生藥公司訴追林○○女士、崔○○先生等人刑事責任。
(二)同日,開曼聯生藥公司召開董事會,決議選任本人為開曼聯生藥公司之董事長及執行長,同時解任林○○女士、崔○○先生於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職務,並改派法人代表人董事,本人仍經選任為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長。
(三)實則,本人始終為台灣聯生藥公司合法登記之董事長。林○○女士、崔○○先生等不法人士,前雖多次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變更登記,然亦遭駁回在案。從而,林○○女士、崔○○先生實已非台灣聯生藥公司或開曼聯生藥公司之董事,且與前開二公司間不具任何關係。無奈,林○○女士、崔○○先生明知前開情事,迄今仍冒用各該公司名義一再對外發布或散布不實聲明,本人實與台灣聯生藥公司、開曼聯生藥公司訴追林○○女士、崔○○先生等人刑事責任。
(四)至於聯合聲明函所謂之黑衣人云云,實均為台灣聯生藥公司聘請之保全人員,該等保全人員全數經台灣聯生藥公司之董事長即本人充分授權執行職務。為排除聯亞集團遭解除職務之人員在崔、林挾持及授意下、惡意破壞侵占、干預公司正常營運之情事,台灣聯生藥公司聘請保全人員合法協助,實無任何問題,不容惡意抹黑。
四、至該聯合聲明函(二)要求本人提出有效持股甚或開曼董事名冊之證據云云,更屬莫名。假冒旨揭公司之不法人士,實則未擔任該等公司之任何職務,亦無權代表任一公司對外為任何行為,此事已至臻明確。合法不必對非法屈服,本人不必更不願隨不法人士無據指控起舞。況且,本人就前開爭議,實已提出相關證據予相關主管機關,經濟部商業司更進而否准不法人士所提出之台灣聯亞生技董事變更申請。然不法人士等對此等明確證據及結果視而不見,仍堅持一再抹黑本人,究竟孰對孰非?誰在影響公司營運和影響社會大眾之判斷?主管機關及大眾顯然已有公斷。
五、另外,本人提醒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在發布任何與上開公司或本人相關新聞前,請事先與上開公司或本人進行查證,避免遭不法人士惡意操弄。特定媒體及記者從未聯繫過本人確認不法人士等所要求刊登之所謂聯合聲明稿是否屬實,更未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公開資料確認公司代表人,卻協助不法人士違法刊登名為聯合聲明稿之黑函,此種未能平衡報導行為不僅已然失去媒體工作者的基礎操守及良知,更已同時為不法人士所涉及加重妨礙信用等刑事責任之幫助犯。本人在此正告該特定媒體及記者:若特定媒體及記者仍未查證,並再次協助不法人士抹黑本人或散步不實新聞,本人將對該特定媒體及記者提起民刑事訴訟,追究其責任,決不寬貸!
六、最後,本人為美商UBI、美商UBI TW Holdings、聯亞生技、開曼聯生藥公司、台灣聯生藥等公司之合法董事長/經理人,本有權利及義務參與各該公司之董事會及運作。迺林○○女士等不法人士,明知其等已不具上開公司任何職務,竟佯以保護市場投資人、公眾利益及公司權益為名,一再無的放矢、空言指摘臆測本人將危害前揭公司云云,皆屬無憑無據之抹黑。且林○○女士等不法人士此種濫發黑函作法只會使其原本就已深重的刑責繼續加重,更顯其為報復前開公司而不惜抹黑他人之惡劣心態。本人謹此籲請相關單位人員及社會大眾,勿輕信林○○女士等不法人士之黑函。
UBI集團嚴正澄清聯合聲明
UBI集團嚴正澄清聯合聲明
美商United Biomedical, Inc.
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英屬開曼群島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長怡
美商UBI TW Holdings, LLC.
英屬開曼群島聯合生物製藥(控股)有限公司
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長怡